【案情概况】
2011年11月23日15时10分,张某驾驶被告重庆A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渝G18***重型罐式货车,沿涪丰南线由涪陵往丰都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东插旗菜市场路段时,由于张某操作不当将周某挂倒,将周某左脚碾压致其受伤。12月7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秩序大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1)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周某到重庆大坪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涪陵区人民医院,累计住院48天,医药费由肇事方支付。2012年2月17日,经重庆市涪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周某左小腿中下段缺失评定六级伤残、住院期间需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期可至本次定残日前一天、参照工伤保险六级伤残的相关规定,终身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营养补助65天、小腿假肢每具15000元。
【办案过程】
2012年2月8日,周某在与车主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进行索赔。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与受害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后,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周某的户口性质问题,及原告周某本身系农村户口,但其在涪陵城边的一个砖厂上班,其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了解具体情况后,本律师到其上班的砖厂、砖厂附近的住户、砖厂所在的居委、孩子就读的学校、户籍所在地等,收集了大量证明原告周某在城镇居住的证据。另外经调查后认定渝G18***重型罐式货车注册登记车主为被告重庆A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罗某。在收集完其它证据后本律师依法于2012年3月15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标准依法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判决由中国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12万元,罗某赔偿原告周某近28万余元,重庆A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计为原告挽回损失共计近40万元。判决下达后,本律师又免费为其代理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2年底拿到全部赔偿款项,原告周某非常满意。
【办案心得】
本律师认为,只要是委托人应该得的赔偿,律师都应该据理力争,都应该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全部证据。并且尊重事实,重证据是律师的办案底线,必须依法、依理、依证据是制胜法宝。并且用良心办案,用诚信办案,不做群众口中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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