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了相关事实情况,结合今天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本着打击犯罪为目的,结合本案事实就量刑方面做如下辩护,以达到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一审合议庭参考:
一、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本案与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客观上本案是由于网上交友不慎,且受害人带有不良企图未得逞,而引发出来的一个犯罪。是在两位当事人醉酒发生事情后(邀约吃烧烤是受害人主动提出),受害人邀约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要求被告人拿出2000元了结此事未得逞,被告人因害怕受害人的敲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受害人也因敲诈未果而向公安机关陈诉称自己遭到强奸,才导致被告人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刑事审判。另外本案被告人并没有采取捆绑、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以达到强奸的目的。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纵观本案,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且系酒后临时起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另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上有近60岁父母,其母亲患有多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请求法庭结合考虑家庭情况以及具体犯罪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小强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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