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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权的天数

来源:重庆游小强维权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3

  摘要:离婚探望权具体的天数以及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次数等内容都是可以先由子女的父母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的父母就探望权的行使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定最终的探望权行使方案。

  一、离婚探望权的行使原则:

  1、探望权行使约定优先。

  离婚探望权是为了给予未成年子女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本着这样一个出发点,子女父母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约定,然后依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行使探望权,约定了探望权有几天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就可以去探望几天。

  2、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做最后判决。

  如果双方未能就探望权行使的内容达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为双方确定一个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法院在确定双方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时,应当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由子女的父母进行协商,双方可以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次数、能否接走等内容。

  二、探望权行使时不能接走孩子或不能过夜等相关约定:

  有的子女父母会约定探望孩子时不能接走孩子或接孩子过夜等,那么这种约定是否不合理?探望一方反悔的情况下,能否以协议不合理为由请求撤销该约定?

  1、实践中,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签订的探望权协议来履行。

  2、关于约定内容是否合理,需要依据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孩子还在哺乳期,那么接走孩子过夜肯定就是不合理的要求,探望一方不能在孩子还在哺乳期就主张接走孩子,法院也不会支持探望一方的主张。在合理的情况下,比如孩子已经可以较长时间的离开母亲,那么探望一方可以主张短暂地接孩子去过夜。

  小编最后提醒:

  离婚探望权具体的天数以及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次数等内容都是可以先由子女的父母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的父母就探望权的行使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定最终的探望权行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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